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粮食和物资储藏局、应急办理厅(局)、财政厅(局),国家粮食和物资储藏局各笔直办理局、财政部各监管局:
为实在进步自然灾害抢险救灾应急保证才能,习惯变革发展需要,进一步标准中心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藏办理,进步物资运用效益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法令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法令》《自然灾害救助法令》等有关法令和法规,国家粮食和物资储藏局、应急办理部、财政部拟定了《中心应急抢险救灾物资储藏办理暂行办法》。现印发给你们,请遵照履行。履行中如有问题和定见,请及时反映。